转自:中国税网
作者:钱阳 夏邦晟 本报记者 张聪
看着眼前的申报数据,检查人员不禁皱起了眉头。这家服务部究竟做的是什么生意,不仅成本费用低,而且有这么高的收益率?
1.什么生意“一本万利”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六盘水市税务局稽查局追踪疑点线索,查处一起虚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案件。检查人员经调查确认,周某在2021年7月至2023年3月期间,以帮助F有限公司(以下简称F公司)从电厂回笼资金、提供煤炭促销服务为名,通过其经营的K咨询服务部,向F公司虚开297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涉及金额2845.2万元。针对K咨询服务部违法行为,六盘水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作出罚款50万元的处理决定。由于涉案金额较大,已达到刑事追责标准,目前税务机关已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3年4月,六盘水市税务局稽查局接到上级提供的疑点线索。线索显示,辖区内一家名为F公司的企业,大量接受个体工商户K咨询服务部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双方业务存在疑点,K咨询服务部具有虚开发票违法嫌疑。
六盘水市税务局稽查局立刻组织检查人员,对K咨询服务部的经营情况进行初步核查,核实疑点线索。
检查人员利用税收征管系统、电子底账系统等软件,调取K咨询服务部的税务登记信息、纳税申报数据、开票数据等资料数据实施案头分析。
K咨询服务部于2021年注册登记,负责人为周某,经营范围为提供代理代办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加工和提供家政服务、劳务(不含劳务派遣)等,享受相关个体户税收优惠政策。
检查人员梳理该服务部发票数据和申报信息后发现,K咨询服务部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短短6个月期间,开票收入达1911.4万元,但其在此期间的成本费用支出仅为420元,利润接近100%;2022年开票收入1118.2万元,成本费用支出仅为8.8万元,净利润率高达99.2%。
看着眼前的申报数据,检查人员不禁皱起了眉头。这家服务部究竟做的是什么生意,不仅成本费用低,而且有这么高的收益率?涉税数据分析发现的经营异象,加重了K咨询服务部的涉税违法嫌疑。
检查人员决定进一步对K咨询服务部实施税收核查,并准备首先对其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调取其业务资料和合同、账簿等相关资料,从中寻找违法线索和证据。
2.公关业务疑云密布
检查人员现场查看K咨询服务部记账凭证发现,该服务部检查期主要收入来自当地一家大型煤炭经销企业F公司。在两年多的时间内,K咨询服务部共向F公司开具了297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金额为2845.2万元。其中:2021年开具发票199份,涉及金额1911.4万元;2022年开具87份,金额共计838.4万元;2023年共开具11份,金额共95.4万元。
K咨询服务部负责人周某向检查人员表示,他通过人脉关系向F公司提供了一些公关服务,帮助F公司从当地一家火力发电企业回笼了大量资金,并帮助F公司增加了煤炭销售量。按照双方约定,K咨询服务部向该企业提供服务达到预期目标后,F公司按回笼资金2%和企业增加销售额3%的比例向其支付服务费。因此,K咨询服务部收到对方支付的服务费后,向F公司开具了发票,这些均是真实业务,并无不妥。
尽管周某坚称业务真实无误,但检查人员心中疑惑未解:周某真有如此大的能量?仅牵线搭桥动动嘴皮子,就可从被服务企业获得高额服务费?
为进一步查证周某所称“服务业务”的真实性,检查人员前往周某所称的电厂进行核查。
检查人员从电厂人员处了解到,由于发电需求量大,电厂长期处于煤炭缺供的状态。电厂选择煤炭供应商一般通过公开招标决定,只要符合标准的企业都可成为电厂的供煤客户。电厂人员确认,F公司确为该厂的煤炭供应商,在2021年7月至2023年3月也确实与F公司有过购销合作。但在此期间,该电厂与F公司签订的合同与其他供煤企业没有任何差异,也无特别优惠条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购销活动无争议时预付80%货款,次月开具发票再进行余款清算。
从调查了解的情况看,电厂与F公司之间的购销活动真实存在,但似乎并不存在周某所称的拓展销量、加速回笼资金等情况。
3.令人费解的账户往来
那么,下一步调查应从何处入手呢?
检查组重新对案情进行了分析研讨。检查人员认为,资金流是经营主体生产运营不可缺少的“血液”,企业真实生产经营活动均有相应资金流支撑。如果业务真实,资金流必与其业务活动呈现匹配状态。于是,检查组决定核查周某和F公司之间的银行流水,通过核实双方资金流转往来情况,寻找K咨询服务部业务虚假的证据。
随后,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K咨询服务部对公账户、周某个人账户、F公司对公账户及法定代表人赵某个人银行账户的资金流水,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调查。
他们发现,2021年7月至2022年12月期间,K咨询服务部账户与F公司的对公账户有大量资金往来。但奇怪的是,每次在F公司向K咨询服务部转账当天,K咨询服务部对公账户均会将80%的收款转入负责人周某个人银行账户中。随后,这些资金会迅速转入F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以及名为王某、杨某等其他9名人员的个人账户中。
此外,K咨询服务部对公账户在收到F公司款项后,还曾多次向名为张某、任某的7个银行账户转账,共转出资金517.09万元。
从K咨询服务部对公账户的收款金额看,其累计收到F公司“服务收入”2888.26万元,这与其开票金额2888.45万元非常接近。但其随后却向赵某等人账户转出了2696.3万元,转出金额占收入款项的比例高达93.4%。
周某为何向这么多私人账户转账?除F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外,其余16名收款人员又是谁?
4.子虚乌有的服务
检查人员约谈了周某。
检查人员询问周某,为何收到F公司服务费后,又将一部分款项转回给F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对此,周某表示,出现这种情况,是由于F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两人因此私下签订了借款协议,赵某共向他借了1400多万元。周某称,由于赵某担心用对公账户往来借款“不好看”,影响公司经营。因此均要求他通过个人银行账户转款。
当检查人员问周某,为何要将收到的款项转到王某等16人账户时,周某声称,他之前曾向王某等16人借款,这些汇出资金是向王某、杨某等人分批还款。
情况果真如此吗?
随后,检查人员分两组对周某提供的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一组人员继续追查王某等16名人员银行账户的资金往来,发现王某等人的个人账户收到周某转账款后不久,均将资金转入了F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账户。
另一组人员依法对王某等16名人员逐一进行了调查询问。经过检查人员说服劝导,这16名人员相继向检查人员表示,他们并不认识周某,也没有借钱给周某。之所以居中转账,是因为之前赵某向他们表示,有一些客户的付款他不便直接收取,须请王某等人帮忙中转,收款后再汇转到赵某账户中。
取证结束后,检查组再次约谈了周某。面对检查人员出示的资金流水和王某等16名涉案人员的询问言证等大量证据,周某无法自圆其说,最终承认了向F公司虚开发票的违法事实。
经查,周某在经营K咨询服务部期间,与F公司合谋,虚构帮助企业回笼资金、提供煤炭促销等“公关”服务,共向F公司虚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297份,涉及金额2845.2万元,以此帮助F公司增加经营费用,少缴税款。针对K咨询服务部虚开违法行为,六盘水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其进行了处罚。目前,案件已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税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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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六盘水市税务局副局长 李孝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