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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A股有望震荡上行 市场情绪将逐步提升

  证券时报记者 刘筱攸

  披露“颗粒度”差异巨大、业绩展示“报喜不报忧”、披露渠道不一、披露频次不定……资管产品信息披露五花八门的状态即将结束。

  证券时报记者获悉,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向部分信托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保险资管公司下发《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业内人士认为,这意味着信托公司、银行理财公司、保险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在监管部门指导下将进一步规范化、健全化、标准化、透明化。

  意见稿显示,该文下发对象包括7家信托公司、8家理财子公司、5家保险资管公司,以及中国信托业协会、中国保险资产管理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等。

  在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被置于越来越重要位置的背景下,监管部门正在带领资管机构加快健全信息披露制度,进一步完善适当性管理体系建设。

  长期以来,资管产品存在信息披露缺少标准化、统一化、透明化的问题。以银行理财为例,此前理财子公司信息披露渠道各异,有些在母行网站、自家官网或APP、代理销售机构渠道进行披露,有些则只在母行网站或代理销售机构处披露。

  此外,同类理财产品的业绩展示区间、净值披露频率、估值方法等方面也存在差异。业内人士表示,对于产品成立以来年化收益率、近一个月年化收益率、近半年年化收益率、七日年化收益率等,有的机构往往只选择披露对自己产品有利的数据。

  中国理财网作为较权威的银行理财产品信息登记系统和理财产品展示平台,有望充当统一公开信息披露平台的角色。但是,目前尚未做到信息披露主体、产品信息全覆盖。

  在业绩比较基准设定上,不只是银行理财,其实不同类型的资管产品的设定方式还存在较大差异,包括有固定数值型、区间数值型、指数或指数组合型以及在基准利率或市场化利率上做加减等类别,可谓五花八门。

  在资管产品季度运作报告披露方面,有的资管产品选择在季度结束后15个自然日内披露季报,有的资管产品则在15个工作日内披露,标准缺乏统一。

  未来,上述存在的差异性有望获得改变,将迎来统一化、标准化、透明化的信息披露时代。据了解,意见稿所展示的新规将适用于在国内发行和管理的信托、理财和保险资管产品。

  意见稿明确了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包括信息披露责任、方式、一般信息披露内容、信息披露合同约定等;对于产品募集期的信息披露等有具体化要求,包括产品的销售文件、产品说明书以及特殊事项、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揭示文件、产品投资者权益须知、产品托管协议、产品发行公告或报告等。

  意见稿还明确了产品存续期信息披露时间,产品管理人要在每个季度结束起15个工作日内披露产品季度运作报告;在8月31日之前披露产品的半年度运作报告,在每年4月30日之前披露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意见稿还强调了禁止性行为,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采取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对私募产品进行公开披露或变相公开披露;诋毁其他产品或产品管理人,以及托管机构或销售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