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金融监管总局官网发布消息称,为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建设,提升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内部控制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金融监管总局已于近日印发《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第6号)》(以下简称《应用指引(第4号—第6号)》)。

  2015年,监管部门发布了《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及《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第3号)》(以下简称《应用指引(第1号—第3号)》),对于推动建立全面有效的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标准和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

  彼时,监管部门是这样表述的:制定《应用指引(第1号—第3号)》,一是有利于提升全行业保险资金运用内控水平、风险管理能力和合规意识,促进保险机构合规经营,稳健投资,防范和化解投资风险。二是有利于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将内部控制审计结果作为监管依据。三是有利于发挥审计等社会中介组织对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的监督作用。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应用指引(第1号—第3号)》采取总、分框架结构,体现为“总指引+配套应用指引”形式,包括两个层面:一是总指引,明确了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目标、原则和基本要素,并围绕资金运用内部控制的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和内部监督等要素,细化了关键控制点及控制活动等。二是配套应用指引,主要针对保险资金具体投资领域的内部控制建设,包括对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投资研究与决策控制、投资执行控制、投资后管理等重点环节内部控制标准和要求。

  据悉,《应用指引(第1号—第3号)》分别对银行存款投资、固定收益投资、股票和股票型基金投资的关键环节制定了内控标准和流程,有效防范了上述投资领域的主要风险和问题,比如股票投资领域的资产配置风险、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风险等问题。

  而此次发布的《应用指引(第4号—第6号)》主要针对未上市企业股权、不动产投资、金融产品等非标准化资产,在项目筛选、立项审批、尽职调查、商务谈判、投资决策、合同签署、交易执行、投后管理等业务环节,明确了操作流程要求,同时强化投资决策委员会履职尽责,并细化投后管理要点。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应用指引(第4号—第6号)》的实施,有助于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机制和流程,提升保险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

  从内容来看,《应用指引(第4号—第6号)》在未上市企业股权、不动产投资领域主要从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项目筛选与立项、尽职调查与商务谈判、投资决策、协议签署与交易执行、投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例如,在股权投资方面,《应用指引(第4号—第6号)》要求保险公司开展股权投资,要建立符合公司治理要求的投资决策体系,明确各层级、环节、部门和有关岗位的职责,严格按照内部投资决策流程、授权制度执行;股权项目通过审批后,保险公司要按照投资决策机构审批通过的条件执行,投资执行过程中出现重大因素变更的,由投资执行部门或岗位就该重大因素变更是否对投资方案产生实质性影响作出明确判断,构成实质性影响的,及时将处理意见上报投资决策机构审批。

  在不动产投资方面,保险公司开展不动产投资决策,要按照审慎原则逐笔或逐个项目决策。投资决策机构要充分了解不动产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风险、投资方案、盈利预测及情景分析、投后管理、资金安排及其他重要事项。投资决策机构要具备专业性和独立性,通过录音、录像或书面记录等方式,实现投资决策会议过程的留痕管理,投资决策结果形成书面决议。

  在金融产品领域,《应用指引(第4号—第6号)》主要从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金融产品评估与投资决策、合同签署与交易执行、投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指引和规范。

  例如,保险机构开展金融产品投资,应要求金融产品管理人按照监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披露管理人、金融产品及其底层资产的相关信息;保险机构应当按照监管要求向监管机构报送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确保及时、准确、完整。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下一步,将持续加大制度供给,健全保险资金运用制度体系,推动保险机构增强资金运用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