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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申万行业分类(2021),鹏都农牧属于农林牧渔-养殖业-其他养殖。

  公司成立于1997年,2010年11月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股票代码002505)。2014年鹏都农业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50亿元,鹏欣集团成为公司新的控股股东。依托鹏欣集团雄厚的实力,公司由原来单一的生猪养殖及销售业务逐步拓展为乳业、牧业、农资与粮食贸易等多个业务领域并取得了快速发展。

  2024年8月1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32024004、证监立案字0132024005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2024年9月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7号)。

  经查明,鹏都农牧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的事实如下:

  一、鹏都农牧未依法及时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0年12月,鹏欣集团非经营性占用鹏都农牧资金6,000万元;2021年3月,鹏欣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鹏都农牧资金8,000万元;2021年5月,鹏欣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鹏都农牧资金10,000万元;2021年6月,鹏欣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鹏都农牧资金6,000万元;2021年12月,鹏欣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鹏都农牧资金25,550万元;2022年1月,鹏欣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鹏都农牧资金49,247.5万元。2023年,鹏欣集团未新增对鹏都农牧的资金占用。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发生后,鹏都农牧均未依法披露。

  二、鹏都农牧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鹏都农牧未按规定在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中对上述资金占用情况予以披露。

  2023年4月28日晚,公司公告的《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中二、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如财务附注“十四、其他重要事项之(二)其他重要事项”所述,鹏都农牧于2021 年 6 月 15 日,公司与北京雄特牧业有限公司签订了《进口牛框架协议》,总价 33.92 亿元,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末预付 8.75 亿元,2022 年 12 月 31日上述款项尚未归还。我们对上述相关资金收支执行了检查相应的银行流水、收付款相关的资料,对相关公司和人员进行访谈,以及函证等审计程序,仍然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来判断预付资金款项性质和商业合理性,我们无法判断上述事项对财务报表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的影响。

鹏都农牧因资金占用未披露被行政处罚,索赔条件明确!  第1张

  索赔条件:2021年4月29日至2023年4月28日之间买入,且2023年4月19日及以后卖出或持有的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除此之外,2024 年 5 月 29 日,公司公告了《关于 2023 年年度报告的更正公告》,你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部分内容披露错漏。其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和负债”、部分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及“关联方资金拆借”披露存在错误,同时遗漏披露“期末重要的债权投资”“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

  2024 年 5 月 30 日,公司公告了《关于收到湖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本次年报更正的索赔条件:2024年4月26日至2024 年 5 月 28 日之前买入鹏都农牧股票,且2024 年5 月29 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本文由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刘彦梅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刘彦梅律师,中国证券业协会讲师,辽宁大学法律硕士,主要从事金融诉讼、公司诉讼。具有保荐代表人(投资银行)资格、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具有20年以上法律实务经验。目前已通过CPA审计、经济法、会计、战略,是为数不多的具有投行、财务思维的律师。刘彦梅律师在证券和商事诉讼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凭借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赢得了客户的高度赞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