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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2日消息,近日,重庆证监局公告称,对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罗韶颖、潘川、李俊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因该公司在债券发行方面、公司治理方面、信息披露方面均存在问题。

  具体来看,迪马股份私下与债券认购方签订多项协议并以财顾服务费代为补偿收益;担保合同签订时间早于股东大会审议时间;提前向媒体透露尚未披露的重整进展情况;部分收入确认跨期、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准确。

  重庆证监局表示,根据《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迪马股份及罗韶颖、潘川、李俊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发债、信披、财报等多方面违规 迪马股份及相关责任人收警示函  第1张

  全文如下: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罗韶颖、潘川、李俊杰:

  经查,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45041506X3,以下简称迪马股份)存在以下问题:

  一、债券发行方面

  2021年4月,迪马股份发行的“21迪马01”公司债券由上海挚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挚新)、泸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认购。应上海挚新提出的认购要求,迪马股份安排子公司私下与上海挚新签订多项协议,以房地产项目为基础提供增信,并在票面利息之外,以财务顾问服务费用形式向上海挚新关联方支付补偿收益。

  二、公司治理方面

  2020年5月21日,迪马股份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联营企业成都望浦励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借款提供担保。该笔担保在2020年4月29日经迪马股份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审议通过,2020年6月3日经迪马股份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述《最高额保证合同》签订时间早于股东大会审议时间。

  三、信息披露方面

  (一)向媒体透露尚未披露的重整进展情况

  2024年6月10日晚,有媒体报道称,迪马股份相关人员表示,中介机构已入场开展重整相关前期工作。6月13日晚间,迪马股份才在《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回复》(临2024-080号)中公告中介机构进场开展重整工作的相关情况。

  (二)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有关信息表述不准确

  2024年6月13日13点27分,迪马股份通过微信公众号“迪马股份”发文称,重庆市政府召开关于东银集团、迪马股份战略重整专题会议,东银集团表示,将加大力度调度资金,进一步增持,全力维护上市公司主体地位。其中关于东银集团“进一步增持”的表述不准确,未明确“进一步增持”的事项为进一步履行前期已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或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计划的公告》(临2024-049号)中的增持承诺。

  四、财务核算方面

  (一)部分收入确认跨期

  迪马股份下属部分项目公司2022年已就所售商铺、车位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协议并收取全部价款,但在2023年才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导致迪马股份合并报表层面虚增2023年收入508.41万元(虚减2022年收入508.41万元),虚增2023年成本346.1万元(虚减2022年成本346.1万元),虚增2022年底存货346.1万元,虚增2023年利润总额162.31万元(虚减2022年利润总额162.31万元)。

  (二)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准确

  迪马股份在测算子公司宜宾澄方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存货跌价准备时,错误使用1,160.85万元作为佣金资本化金额计算存货可变现净值,而非经审计调整后的审定数923.65万元,导致迪马股份合并报表层面虚增2023年资产减值损失237.2万元,虚减利润总额237.2万元。

  迪马股份前述情形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以下简称《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第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罗韶颖作为时任董事长,对前述债券发行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潘川作为时任董事长、李俊杰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对前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

  根据《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对迪马股份及罗韶颖、潘川、李俊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汲取教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