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1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的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1、2021 年至 2022 年期间公司存货账面值与实际不符。

  2、2019 年至 2020 年期间部分收入确认不恰当。

  3、虚增收入、利润和应收账款回款。

  4、对外财务资助未及时披露。

  5、未及时披露公司及子公司担保情况。

  6、未及时披露与专业投资机构的共同投资情况。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若投资者因上述虚假记载受到损失的, 有权提起证券虚假陈述之诉,要求公司向投资者赔偿。

  刘彦梅律师提醒,对于虚假陈述诉讼,并不是所有买过这只股票的投资者都可以参与,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初步判断:2020年4月23日至2023年12月11日之间买入遥望科技(维权)的股票,且在2023年12月12日及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遥望科技维权入口)

  刘彦梅律师表示,证券虚假陈述诉讼已成为股民维护正当权益的一种有效救济手段,已有大量股民经通过法律手段挽回了自己的损失。但“不告不理”是民事索赔的原则,加之证券虚假陈述索赔过程较为漫长,过程艰辛,参与索赔的投资者务必保持耐心!(刘彦梅律师专栏)

  (本文由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刘彦梅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刘彦梅律师,系金融诉讼、公司诉讼律师,辽宁大学法律硕士,具有保荐代表人(投资银行)资格、证券从业、私募基金从业资格,并具备20年以上法律实务经验。目前已通过CPA审计、经济法、会计、战略、税法,是为数不多的具有投行、财务思维的律师。曾代理多起投资者诉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股民索赔维权)案件,成功为投资者挽回损失,深得投资者好评。)

遥望科技因信披违规被广东监管局警示  第1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