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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6日,北交所发布《关于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刘洪志、朱星晨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陈健健、赵倩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1、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及保荐代表人陈健健、赵倩保荐的安达科技于2023年3月23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且选取的上市标准含净利润标准。根据安达科技2024 年4 月29日披露的《2023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度安达科技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63,392.83 万元。中信证券及陈健健、赵倩保荐的安达科技在上市当年即发生亏损。

  2、保荐机构国信证券及保荐代表人刘洪志、朱星晨保荐的利尔达于2023年2月17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且选取的上市标准含净利润标准。根据利尔达2024年4月26日披露的《2023 年年度报告》,2023年度利尔达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1,831.71万元。国信证券及保荐代表人刘洪志、朱星晨保荐的利尔达在上市当年即发生亏损。

  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陈健健、赵倩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当事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达科技)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保荐机构。

  陈健健,安达科技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保荐代表人。

  赵倩,安达科技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保荐代表人。

  经查,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及保荐代表人陈健健、赵倩保荐的安达科技于 2023 年 3 月 23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且选取的上市标准含净利润标准。根据安达科技2024 年4 月29日披露的《2023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度安达科技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63,392.83 万元。中信证券及陈健健、赵倩保荐的安达科技在上市当年即发生亏损。鉴于上述事实,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决定:

  对中信证券、陈健健、赵倩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业务规则规定,勤勉尽责开展工作,切实履行保荐职责。对于上述惩戒,本所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北京证券交易所监管执行部

  2024 年8 月23日

  关于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刘洪志、朱星晨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当事人: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尔达)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保荐机构。

  刘洪志,利尔达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保荐代表人。

  朱星晨,利尔达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保荐代表人。

  经查,保荐机构国信证券及保荐代表人刘洪志、朱星晨保荐的利尔达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且选取的上市标准含净利润标准。根据利尔达2024 年4 月26日披露的《2023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度利尔达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1,831.71 万元。国信证券及保荐代表人刘洪志、朱星晨保荐的利尔达在上市当年即发生亏损。鉴于上述事实,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决定:

  对国信证券、刘洪志、朱星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业务规则规定,勤勉尽责开展工作,切实履行保荐职责。对于上述惩戒,本所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北京证券交易所监管执行部

  2024 年8 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