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 冰

  7月11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以下简称“中国互金协会”)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开展贷款网络营销活动的倡议》(以下简称《倡议》),呼吁金融机构和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规范开展贷款网络营销活动。

  《倡议》内容共有19条。《倡议》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事前评估机制,按照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资质能力和承担责任相匹配的原则,从电信业务资质、经营情况、技术实力、服务质量、业务合规和声誉等方面对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进行评估。合作期内,金融机构应当持续跟踪评估,及时识别、防范、处置因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违法违规、违约、经营失败和重大负面舆情等导致的风险。

  《倡议》提出,通过直播、自媒体账号、互联网群组等网络渠道开展贷款营销,营销人员应当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并具备相关金融从业资质,不得利用或假借国家机关、行业协会、学术机构等名义进行虚假宣传或有可能误导金融消费者的宣传,利用专业人士、文体明星、网红等社会公众或知名人物的名义或形象进行营销应当遵守金融、市场、网信等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素喜智研高级研究员苏筱芮表示:“《倡议》出台背景在于,近几年互联网贷款第三方合作模式发展持续深化,助贷平台在互联网贷款业务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但由于部分助贷平台偏离市场定位,且未受到持牌金融机构的有效约束,致使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

  《倡议》强调,贷款网络营销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引用不真实、不准确或未经核实的数据和资料;以低门槛、低利率、高额度等进行诱导宣传;法律法规、国家金融管理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同时,《倡议》要求金融机构和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当加强贷款网络营销合规审查,及时审查通过各类网络渠道开展的营销活动和营销行为,建立营销活动和营销行为的可回溯制度,保存有关视频、音频、图文资料等以供查验。

  “虽然是以倡议的形式发布,但实际上对于从业机构是有约束力的。”在博通咨询金融业资深分析师王蓬博看来,《倡议》对金融机构和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开展贷款网络营销活动进行了全方位、全流程的规范,其中建立营销活动和营销行为的可回溯制度是亮点之一。目前直播、自媒体账号等网络渠道无证贷款营销人员很多,《倡议》要求此类营销人员“持证上岗”是十分必要的。

  另外,《倡议》多条内容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比如,贷款网络营销内容应当以贷款合同条款为准,应当包含贷款主体、贷款条件、实际年利率、年化综合资金成本、风险提示等关键信息。鼓励以上下区间的形式展示贷款实际年利率区间,不宜以“利率低至某数值”等表述引发客户误解。同时,金融机构和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当落实客户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要求,践行负责任金融的理念,将各类贷款产品推介给适当的借款人,不得针对在校大学生、老年人等资信脆弱人群实施精准营销。

  苏筱芮认为,《倡议》面向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直接“喊话”,要求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建立相应规范,这与此前通过持牌金融机构间接约束合作机构的风格有所不同,需引起市场重视。她建议,从事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和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对《倡议》内容展开专项研判,厘清各方权责,对中国互金协会以示例方式展示的重点工作进行对标,在互联网贷款前、中、后各个环节全面落实金融消费者保护行动,共同推动互联网贷款健康、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