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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蓝华、方瑞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第1张

〔2024〕14号

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蓝华、方瑞征:

经查,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18日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使用额度不超过6.1亿元人民币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前述授权投资期限到期后,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金额总计4.63亿元。公司未就上述事项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3年12月29日才召开股东会补充审议前述募集资金现金管理议案并披露。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在前述事项中,蓝华、方瑞征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董秘未能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深刻汲取教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日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24年7月5日

关于对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蓝华、方瑞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第2张